石家庄市工商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一、商场购物致伤赔偿案
案情:2009年1月26日,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任女士来电反映其在某电器商场消费时因地上有水导致摔伤,要求该店赔偿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等,请工商部门帮助调解。12315指挥中心将信息下派至桥东区工商局中山分局,分局王立刚、唐顺达两位同志多次为双方进行耐心调解,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消费者在实际就医过程中明确发生了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超市环境不到位、没有警示,导致消费者受伤,违反《消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商家赔偿了消费者13000元。
二、汽车销售定金退还案
案情:2009年5月12日桥西区工商局苑东分局接到消费者赵女士的购车消费申诉,赵女士5月9日到位于新石北路和西二环交叉口的某汽车专卖店买车,当时销售人员称有现车,于是赵女士交了5万元订金,约定第二天提车,但是第二天销售人员又称没有现车,只有样车一部,消费者遂要求退车,双方产生争议。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苑东分局执法人员到4S专卖店现场调查,依法为4S店和消费者双方进行协调、沟通,经过耐心、细致的讲解、教育,商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最终经销商退还了赵女士订金5万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三、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7月28日,石家庄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情况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售楼中心现场设置有“世奥湾”楼盘模型,分一期、二期共30栋楼。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楼盘模型中只有一期10栋楼有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二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却同一期同时对外展出销售。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处理结果:2009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四、石家庄某民营医院进行医疗服务虚假宣传案
案情:2009年12月,石家庄某民营医院雇用人员在市区街道发放医疗服务宣传杂志。杂志上宣称该院开展的“健康中国万里行”活动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由中国医疗统筹基金会、中国医疗改革办公室主办的大型公益活动”。经查,该院开展的上述活动没有任何批准文件,宣传的目的是扩大医院知名度,吸引患者到该院就医。
处理结果:2010年1月28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0000元。
五、石家庄某酿酒有限公司生产仿冒啤酒案
案情:2009年5月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石家庄某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经销仿冒“青岛”啤酒产品。经查,该公司自2009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滨都”牌青岛系列啤酒。啤酒标识及外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青岛”字样,同时使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特有的啤酒瓶(瓶颈处有“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和与“青岛啤酒纯生”及“青岛特制”相似的啤酒瓶贴。截至查获止,当事人共生产仿冒“青岛”啤酒83187瓶,销售63855瓶。
处理结果:2009年7月1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局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000元,并处罚款61000元的处罚。
六、河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商标侵权饮料案
案情:晋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2008年7月份,河北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与“石家庄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协议的形式,为其生产加工包装上标有“今麦郎生态牧场”的系列饮料4430件,其中用大字突出标注“今麦郎”文字,与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隆尧县)的“今麦郎”注册商标相近似,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截至查获,已交付委托方“石家庄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2000件,剩余的2430件和部分包装装潢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留。
处理结果:2009年9月1日,晋州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没收标有“今麦郎生态牧场”字样的系列乳饮料2430件、内包装20卷,包装箱350个;罚款3987 元。
七、汽油掺杂掺假索赔案
案情:2009年9月24日赵县城区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申诉,称赵县某成品油有限公司经销的汽油不合格,造成汽车损坏,要求维修汽车。当日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此申诉进行调解,经调解该加油站同意为张某维修汽车。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加油站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城区分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加油站共购进不合格轻柴油2吨,价值9600元,至案发日已全部售完,盈利300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9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挽回消费者相应经济损失。
八、农机产品赔偿案
案情:2009年12月1日,平山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村民曹先生的申诉。2009年9月21日消费者在平山县某农业机械经销处购买一台价值4.5万元山东时风拖拉机一台。09年9月24日至10月26日期间发动机出现两次相同故障,厂家售后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更换发动机,并由商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多次与时风厂家及经销者联系,都没有结果。平山县工商局12315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诉后,马上找到平山县该农业机械经销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就买卖双方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经过315工作人员三番五次说服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经销商最终答应给消费者更换一台发动机(价值一万余元),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00元。
九、石家庄市某食品厂生产经销仿冒香肠案
案情:2009年4月份,天津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向栾城县工商局投诉,反映石家庄市某食品厂自2009年4月份以来,擅自在其生产的香肠上使用“裕淳飘香”字样,并且包装标识的结构样式、颜色与天津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识近似,构成了对天津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仿冒,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混淆。至查获时,该厂已生产销售“裕淳飘香”字样的香肠254箱,经营额17881.6元。
处理结果:2009年5月10日,栾城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标识38420个,处以罚款2000元。
十、木门材质违约案
案情:2009年4月13日,裕华路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孙先生投诉,该消费者于2008年10月份在某装饰城豪利门业购买室内门,价值31500元,当木门送到验货时发现该木门与所订合同的木门不符(当时定的是实木门,到货时是实木加三合板),要求工商部门调解。裕华路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装饰城负责人及消费者了解情况,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后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3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