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应留意佣金的涉税问题
佣金是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企业为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力,调动国内外中间商的积极性,常常会采用支付中间商一定数额的佣金的方式来扩大进出口贸易规模,谋求利润的最大化。
关于佣金的税前列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笔者经过长期调研,发现实际工作中境内企业在佣金支付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未严格执行限额扣除规定,存在佣金支付超标现象。企业佣金支付有按销售金额比例、销售数量比例、销售货物重量比例等多重支付标准。尤其是出口贸易类企业支付的佣金多按收汇额的10%以内来把握,由此导致贸易类企业普遍存在佣金支付超标现象。税务人员在汇算清缴数据审核时如未及时将每单合同的佣金支出重新按单笔合同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就会忽视对超限额部分的纳税调整。
二是佣金支付与结汇时点不同步,且多为滞后支付。企业通常凭借境外佣金服务商提供的发票,按其要求的时点将佣金汇入其提供的账号,佣金支付与结汇往往不同步,加上关于“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规定未能真正履行,仅凭一张发票,税务人员无法结合佣金费用与出口销售的相关单证进行完整性与逻辑性方面的审核,也无法将佣金与对应的销售合同进行比对从而计算允许扣除的支付限额。佣金支付滞后还可能会导致费用入账的时间有人为控制的痕迹,甚至提供了利润调节的空间。
三是佣金合同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由于佣金服务商与出口企业之间往往存在着特定的关联关系,而且佣金支付多涉及境内外跨境支付交易,目前税务机关难以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佣金合同的内容一般都比较笼统模糊。许多合同对具体服务对象指向不明,既没有提到相关的交易事项、也没有点明交易金额,更没有贸易往来的订单号、结汇单证等合同要素,这会造成企业随意多列或虚列佣金。有些企业以列支佣金的方式进行境内外企业的利润转移,有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
近年来,随着跨境交易量的增加,佣金支付所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发生的金额也越来越大。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严格加强对佣金的审核。
一是严格执行限额列支佣金的规定。汇算清缴审核时,要求有佣金支出发生的企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佣金合同与对应的贸易合同、佣金支付发票、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审核人员一方面要将佣金费用与出口销售的相关单证结合进行完整性与逻辑性方面的审核,另一方面也要将佣金与对应的销售合同进行比对从而计算允许扣除的支付限额,及时将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的佣金支出作纳税调整。
二是通过多种渠道对佣金服务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数据审核不应仅仅关注合同、发票等涉税文书的完整性,更应甄别涉税信息的真实性。比如对于佣金服务商设在避税地,而收款账号为离岸账户的企业就应该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说明避税地的佣金服务商是如何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具体的服务人员的住址等等;对于佣金服务商提供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对于跨境交易金额较大,或者是佣金支付较为频繁的企业,可以启动国际情报交换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三是将佣金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源头管理,突出事前控制,将管理关口前移,加强与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及时跟踪掌握疑点线索。对佣金支付较为频繁、涉税金额较大的企业作为纳税辅导的重点,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相关文章: ·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奥巴马回应人民币汇率法案 担心不符国际条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1年二季度及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修订数据 ·网校11月起在全国开展汇算清缴系列面授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1年8月银行代客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