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领取营业执照、在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6、自然人投资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有自然人投资者的纳税人提供);
7、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和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伙企业必须提供合伙协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外经贸经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9、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